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567號
原 告 陳喜澤 即 猶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蘇進
原即豪運工程行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
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801元(
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
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
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