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665號
原   告  柯俊堂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鑫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
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橋救字第37號),如經本院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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