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80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楊志勝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志聰 即邵 張玉珠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志聰即邵張玉珠之遺產管理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54元,應
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