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630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宏志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複訴訟代理 何佳臻

被   告  黃昆明
被   告  簡良鐵
被   告  徐志偉 徐國連 之繼.
被   告  徐嘉梅 徐國連之繼.
被   告  徐嘉慧 徐國連之繼.
被   告  徐鴻榮 徐國連之繼.
被   告  徐啟鳳 徐國連之繼.
被   告  徐廖熟 徐國連之繼.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
被   告  黃達
訴訟代理人  黃文展
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三
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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