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630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宏志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複訴訟代理 何佳臻
人
被 告 黃昆明
被 告 簡良鐵
被 告 徐志偉 徐國連 之繼.
被 告 徐嘉梅 徐國連之繼.
被 告 徐嘉慧 徐國連之繼.
被 告 徐鴻榮 徐國連之繼.
被 告 徐啟鳳 徐國連之繼.
被 告 徐廖熟 徐國連之繼.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
被 告 黃達
訴訟代理人 黃文展
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三
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