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重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18號上訴人 張雲龍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陳建誌 律師上訴人 吳柔嫻 (原名 吳芸甄 )被上訴人太平洋國際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佩英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
林慶雲 律師 侯勝昌 律師 黃光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定民國102年1月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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