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侵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于懷浩指定辯護人洪士淵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01年度侵訴緝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于懷浩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于懷浩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1年7月14日經本院訊問並綜合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等嫌疑重大,再被告係通緝歸案,且其涉案情節、不利證據之清晰程度及所涉犯罪刑責均重,而認被告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參以被告所涉犯罪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就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衡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自101年7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嗣並經延長羈押2月迄今。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著自101年1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