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8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8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8479號聲請人 黃家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國豪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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