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16號上訴人 林進 被上訴人丁趂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117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