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02號原告 王振霖
王 薛美容 共同 李育任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伍鍾和美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 律師
湯東穎 律師 林嘉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4年6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併請原告就「請求之不當得利金計算至103年7月31日為止,遲延利息是否仍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103年2月20日)翌日起算」,具狀說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