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00號上訴人 伍鐘 和美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王振霖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253,370元(計算式: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367.18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71,500元=26,253,37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4,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郭宜芳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