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318號上訴人緯泰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瀞慧 訴訟代理人 何偉贊 被上訴人巨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成 訴訟代理人 曾彥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祥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