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方慰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9,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