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小字第6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64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粘惠晴
被   告  張馨文 (原名: 張尤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零參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
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89年4月3日向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
銀行)申請富邦Miffy信用卡使用,詎被告自91年1月起即未依約
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4萬7,206元(含本金4萬0,368元及
利息),嗣富邦銀行與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銀行)
於94年1月1日合併,由台北銀行為存續公司,並同時更名為台北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銀
行復於96年1月9日將前揭債權讓與原告,此有富邦Miffy信用卡
申請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12月23日金管銀(六)字
第0930036641號函、債權讓與證明書、台灣新生報96年3月30日
債權讓與公告、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及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
明細資料附卷,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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