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84號
原告 程明讚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5,3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