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25號

聲請人 陳原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25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地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陳曾麗華陳佩侖

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2

103年9月3日

未記載

2,857,500元

CH6054151

002

陳曾麗華、陳佩侖

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2

103年9月3日

未記載

3,176,900元

CH605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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