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33號
代理人 商德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084-NX-0192134-4
1
400
002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224235-5
1
40
00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255110-0
1
44
004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280701-1
1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