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3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33號

聲請人 商震平 (即 郭桂香 之繼承人)

代理人 商德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192134-4

1

400

002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224235-5

1

40

00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255110-0

1

44

004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280701-1

1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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