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16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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