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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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37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4年度訴字第133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4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邱泰錄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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