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28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丁○○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1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被告之被繼承人 黃東福 除戶戶籍謄本及系爭土地89年12月13日迄今地價謄本到院,並依被告占用面積及89年12月13日迄今申報地價,計算不當得利之數額,併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