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50號原告晉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被告尚和食品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住臺北市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蔡文貴 訴訟代理人 黃之 中複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