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96號具保人 謝瑋婷 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瑋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謝瑋婷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甲○○因傳、拘未到,經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庭亦無所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