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92號原告 羅佳琪
羅堃睿 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鄧玉永
楊英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豐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4萬0,60
0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