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5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謝瑞珍被告林福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瑞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
理由
一、被告林福全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謝瑞珍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