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394號聲明人 劉林春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 林廷懋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林廷懋(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里○○街○○○○○號)於105年8月3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明人劉林春主張被繼承人林廷懋於105年8月
3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固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惟查,聲明人前已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230號受理,並已於105年10月29日准以備查在案等情,有本院105年10月29日屏院進家親字第105司繼1230號函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聲明人劉林春重複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勝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