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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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20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
,尚待調查。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顧正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