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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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瀆職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九號上訴人即自訴人 蕭仁正 被告 鄭文貴
黃智勇 陳隆翔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七號,自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一○二年度自字第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蕭仁正不服第一審所為自訴不受理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其上訴書狀並未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即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
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指摘原判決認其第二審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一節,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應認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韓金秀法官洪昌宏法官周盈文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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