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被告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玲棟 被告廣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被告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國韶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廣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依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被告給付,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7,9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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