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 蔡涵純 相對人新內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彭鏡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增列「法定代理人彭鏡銘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葉昱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