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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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李榮子李茂洋 之繼承人
李茂渾 即李茂洋之繼承人 李茂德 即李茂洋之繼承人原告因與被告等人間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132元(計算式:535,945+208,187=744,132),應徵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珈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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