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8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29日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8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未依前項規定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第436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7年11月7日收受第二審判決,於97年11月26日聲明提起第三審上訴,惟上訴人迄今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第1項前段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表明上訴理由,有卷附送達證書及民事上訴狀可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毋庸命上訴人補正,應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據上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趙淑容
法官徐奇川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