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華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聲減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華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3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編號3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華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且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並比較95年7月1日修正前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強制性交罪│與幼年男女性交│││理條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刑法第221條第1│刑法第227條第│││例第15條、第22條、│項│3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犯罪時間│94年3月10日起至同│92年2月25日、同│92年2月26日、│││年月25日│年月26日│同年月27日│├─────┼─────────┼────────┴───────┤│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察署94年度速偵字第│字第150號│││481號││├─────┼─────────┼────────────────┤│最後事實審│本院94年度簡字第│本院95年度少連訴緝字第1號│││1562號││├─────┼─────────┼────────────────┤│判決日期│94年7月21日│95年5月3日│├─────┼─────────┼────────────────┤│確定判決│同上│同上│├─────┼─────────┼────────────────┤│確定日期│94年8月11日│96年10月31日│├─────┼─────────┼───────┬────────┤│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月│不得減刑│有期徒刑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