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 陳昱 任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加重竊盜案件(106年度易字第9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經查,本件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自民國105年9月間起至105年12月間止,有多次竊盜犯行,本案犯行又屬被告隨機所犯,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於106年1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因另案需執行有期徒刑6月,經檢察官借提執行,而於106年2月31日移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證,故本院羈押程序已經終止,被告再聲請停止羈押,乃無實益,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