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7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7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4713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代理人己○○債務人丁○○○債務人戊○○債務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㈠債務人丁○○○、戊○○、乙○○及甲○○應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壹億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丁○○○、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
零玖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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