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64號
原 告 張鎮鵬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後結構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被告後結構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
。而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爰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