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64號
原   告  張鎮鵬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後結構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被告後結構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
  。而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爰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