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保險小字第1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張翡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運旅行社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
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