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埔小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埔小字第206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被告 賴淑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係設於嘉義縣○○鄉○○村○○路000號,有本院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被告之住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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