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建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建字第130號原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北縣新店市公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北縣新店市公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伍拾伍萬零伍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玖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肆仟玖佰玖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