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字第345號聲請人 葉佳紋 即鼎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鼎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葉佳紋(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為鼎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鼎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鼎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呈送股東會承認在案,經徵得葉佳紋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葉佳紋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本院民事庭函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