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號K
上訴人戊○○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庚○○右當事人乙○○○、甲○○、丙○○、丁○○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戊○○對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戊○○負擔。
一、按上訴為當事人要求上級審法院廢棄或變更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己之判決之訴訟行為,是提起上訴,僅有上訴權人始得為之。若非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無以自己名義提起上訴之權,是無上訴權之人提起上訴,其上訴於法不合。
二、查本件訴訟係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乙○○○、甲○○、丙○○、丁○○四人提起給付借款訴訟,上訴人戊○○並非該訴訟之當事人,依首開說明,其提起本件上訴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楊省三~B3法官李素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