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61號聲請人 李義男 即財團法人裕元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裕元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裕元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裕元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88年9月22日以台(八八)社(四)字第八八一一三五九八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8年10月6日(嗣於111年1月17日變更登記)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7冊、第25頁第2269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乃提請110年度第3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裕元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聲請人報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於111年3月1日以台教社(三)字第1110013037號函審查後許可變更,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