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6號被告 吳金龍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金龍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肆月玖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金龍因家暴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訊問後,認為其對被害人 曾福財 所涉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對告訴人 鄭慶峰 所涉同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及反覆實施殺人、傷害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復經本院於111年1月27日訊問後,裁定自111年2月9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其所涉上開犯罪之嫌疑重大,且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資料,並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暨公共利益之維護、繼續羈押與否所生之影響等全案情節,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予以衡量,且於111年3月23日依法訊問被告及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實非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可得取代,應自111年4月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施建榮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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