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73號聲明異議人即被告 呂建正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00年6月23日所為之執行指揮(100年度毒偵字第24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三日一百年度毒偵字第二四0號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應予撤銷。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被告呂建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20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49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40號指揮執行戒治處分。嗣聲明異議人對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495號裁定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以100年度毒抗字第221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則本件裁定聲明異議人強制戒治之裁定,既經上級法院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毒偵字第240號指揮執行戒治處分書即失依憑,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3月25日以100年度毒聲字第203號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於100年5月10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經法務部矯正署臺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醫師認其觀察勒戒結果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檢察官於100年6月20日向本院聲請對聲明異議人裁定施以強制戒治,由本院於100年6月20日以100年度毒聲字第495號裁定聲明異議人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
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
1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於100年6月23日依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495號裁定,以100年度毒偵字第
240號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指揮聲明異議人進行強制戒治,嗣聲明異議人不服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495號裁定,並提起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7月21日以100年度毒抗字第221號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現由本院以100年度毒聲更字第8號案件審理中乙節,業經本院調閱100年度毒聲更字第8號卷宗核卷無誤,查明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則本件檢察官於100年6月23日
100年度毒偵字第240號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已因本院
100年度毒聲字第495號裁定遭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毒抗字第221號裁定撤銷,而失其憑據,於法即有未合。從而,本件聲明異議,應屬有理,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0年度毒偵字第240號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既有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以資適法。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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