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8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所犯附表編號3、4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之犯罪所處之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3、4之犯罪所處之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經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就附表編號3、4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編號│1│2│3│├───────┼─────────┼─────────┼───────┤│罪名│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明知為禁藥而轉讓│施用第一級毒品│││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84.07.06│84年6月中旬│94年5月底至同│││││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84年度少連│臺中地檢84年度少連│臺地檢94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66、258號│偵字第266、258號│偵字第4988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事實├────┼─────────┼─────────┼───────┤│審│案號│84年度訴字第2232號│84年度訴字第2232號│94年度訴字第33││││││62號││├────┼─────────┼─────────┼───────┤││判決日期│84.09.27│84.09.27│94.11.21│├──┼────┼─────────┼─────────┼───────┤│確定│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判決├────┼─────────┼─────────┼───────┤││案號│84年度訴字第2232號│84年度訴字第2232號│94年度訴字第33││││││62號││├────┼─────────┼─────────┼───────┤││判決│84.10.28│84.10.28│94.12.12│││確定日期││││├──┴────┼─────────┼─────────┼───────┤│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第│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13條之1第2項││例第10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96│是│是│是││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有期徒刑叁月,如易│有期徒刑肆月又│││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科罰金,以銀元叁佰│拾伍日│││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壹日│算壹日││├───────┼─────────┼─────────┼───────┤│備註│││││││││└───────┴─────────┴─────────┴───────┘┌───────┬─────────┬─────────┬───────┐│編號│4│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94年7月中旬至同年8│92.09.24││││月5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4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4年度偵續│││關年度案號│字第4988號│字第41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基隆地院│││事實├────┼─────────┼─────────┼───────┤│審│案號│94年度訴字第3362號│95年度訴字第544號│││├────┼─────────┼─────────┼───────┤││判決日期│94.11.21│96.01.05││├──┼────┼─────────┼─────────┼───────┤│確定│法院│臺中地院│基隆地院│││判決├────┼─────────┼─────────┼───────┤││案號│94年度訴字第3362號│95年度訴字第544號│││├────┼─────────┼─────────┼───────┤││判決│94.12.12│96.04.16││││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8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96│是│否│││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貳月│││├───────┼─────────┼─────────┼───────┤│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