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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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6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紘議 代理人 余成里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福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計收新臺幣貳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本件聲請人請求逾年息20%之利息部分,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