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2231號

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曾嚴慶 即思味彩虹冰館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0年3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程伊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