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5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上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95年度偵字第24627號、96年度偵字第3766號),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壹、貳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壹、貳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三行「基於賭博之犯意」更正為「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第六行「有賭博財物犯意聯絡」更正為「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犯意聯絡」;第二十一行「復另起犯意」更正為「復與甲○○另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外,並據被告乙○○、甲○○、丙○○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鐘麗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元以下罰金。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表壹┌──┬────────────────┬──────┐│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一│電子遊戲機「PP豬滿貫大亨麻將」│壹台(含IC││││板壹塊)│├──┼────────────────┼──────┤│二│電子遊戲機「神秘樂園豹小瑪莉」│壹台(含IC││││板壹塊)│├──┼────────────────┼──────┤│三│現金│新臺幣貳佰貳││││拾元│└──┴────────────────┴──────┘附表貳┌──┬────────────────┬──────┐│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一│電子遊戲機「神秘樂園麻將」│壹台(含IC││││板壹塊)│├──┼────────────────┼──────┤│二│電子遊戲機「百萬富翁禮品販售機」│壹台(含IC││││板壹塊)│├──┼────────────────┼──────┤│三│電子遊戲機「金吉祥景品販賣機」│貳台(含IC││││板貳塊)│├──┼────────────────┼──────┤│四│現金│新臺幣叁仟叁││││百玖拾元│├──┼────────────────┼──────┤│五│鑰匙│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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