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四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前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認罪之供述,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6日以97年度易字第24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翻異前詞改口否認犯行,是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撤銷上開「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