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22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再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有關郵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22號聲請人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間有關郵政事務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90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有關郵政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5年6月30日以94年度訴字第3283號判決認為無理由諭知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5月29日97年度裁字第290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對於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原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其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再審事由,涉該裁定上訴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黃清光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黃倩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