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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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09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11樓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琇娟 即 楊筑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楊琇娟即楊筑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