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法定代理人 周秀珠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被上訴人 林火木 訴訟代理人 林進德 被上訴人 陳金樹 訴訟代理人 陳朝發 被上訴人 朱清南
號 朱錦清 兼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德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火木等人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8,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2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馮玉玲